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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發布者:王博洋發布時間:2022-11-17瀏覽次數:4326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優良的校風學風,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學校維護紀律、實施違紀處理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處理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本、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按照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尊重并保障學生陳述、申辯和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違紀處理的種類、權限及適用

                第四條學生違紀處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談話、通報批評、過失記錄和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提醒談話、通報批評和過失記錄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五條對學生違紀實施處理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違紀學生進行提醒談話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談話。

                (二)通報批評分為院、校兩級,處理權限分別在各二級學院、學生處。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在各二級學院或學校范圍內公布,相關材料由各二級學院、學生處存檔,不進入學生檔案。

                (三)對違紀學生做出過失記錄處理決定的,經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后備案。過失記錄累計達三次以上要給予紀律處分。

                (四)對違紀學生進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所在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據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文。

                (五)對違紀學生做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由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后,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發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或免于處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認錯態度好;

                (二)確系他人脅迫,誘騙而危及或情節特別輕微的。或能檢舉其他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三)偶犯錯誤且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者。

                第七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拒不認錯、態度惡劣、故意隱瞞重要情節者;

                (二)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

                (三)群體性違紀事件的組織者、教唆者;

                (四)違紀后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報復者;

                (五)勾結校外人員違紀者(包括斗毆、偷竊、敲詐、酗酒滋事等)

                (六)受處分期間再次違紀違規者。

                第三章違紀行為及相應處理

                第八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41號令及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視情節輕重和后果給予以下處理:

                (一)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宿舍、門衛、教室、實驗室、圖書館等管理規定者,視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有酗酒、吸煙、妨礙他人等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通報批評、過失記錄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六)用言語或其他方式侮辱、觸犯老師、學校管理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不聽勸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組織、參與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考試(考查)作弊的認定及成績處理意見按《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和處理辦法》執行,并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一)學生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勸阻無效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以“取消考試資格” 記錄,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手機等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喧嘩或者有其他行為影響考場秩序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

                8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學生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成績以“作弊”記錄,并給予記過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桌面、物品、身體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使用手機等設備作弊的;

                7使用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得考試內容的;

                8其他作弊行為。

                (三)學生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成績以“作弊”記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2組織作弊的;

                3使用專業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七條一學期內曠課(含實驗實踐課程、實習、軍訓、學院組織的規定必須參加的活動)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曠課在3—9學時以內,給予提醒談話至過失記錄。曠 課3課時給予提醒談話,曠課4-6學時給予學院通報批評,曠課 7-9學時給予過失記錄;

                (二)曠課達10—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16-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曠課達31-5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曠課超過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在此期間若繼續違反學院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單次遲到(早退)不足15分鐘,累計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記錄。遲到超過15分鐘按曠課一學時處理。

                第十八條凡參與打架、參與斗毆、提供兇器、尋釁滋事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被打者實施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予處分或從輕處分):

                (一)用言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先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的,除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負擔全部醫療費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后動手打人者,給予警告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致人重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凡策劃或聚眾打人或打群架,經發現制止未造成后果或未致人受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受傷或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聚眾斗毆者,給予記過處分;參與斗毆致人受傷或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人,或對被打人或知情人進行威脅、要挾、敲詐、勒索者,或對揭發人進行報復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并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正常進行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為打架者提供兇器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者,視其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八)在打架事件中主動圍觀、知情不報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圍觀打架并以各種方式鼓動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對偷竊、詐騙、勒索他人財物,視其作案價值、次數、手段和認錯退賠等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金額在500元以下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金額在500元以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屢次偷竊、詐騙,情節惡劣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盜竊、詐騙、搶奪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協助窩贓、銷贓、分贓者或知情不報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消防、電力、實驗室、食品、宿舍等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或損壞消防設施,損害學校或他人財產,構成公共安全隱患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沒收器具、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發火情、損失輕微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發火災、造成嚴重損失或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當事人負完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一)未經批準,一學期內晚歸三次給予通報批評;批評教育后仍有晚歸行為累計達6次給予過失記錄,情節嚴重者給予警 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夜不歸宿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學期內擅自夜不歸宿1-2次,給予過失記錄;經批評教育不改,一學期 內擅自夜不歸宿達到三次,給予警告處分;擅自夜不歸宿超過三 次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未經批準,隨便調換或私自占用寢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在寢室內違規使用熱得快、電爐、電飯煲等違規電器,經批評教育不改者,除暫扣器具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私拉亂接電線,違規安裝電器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員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給公共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妨礙公寓管理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在宿舍中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在學生宿舍內從事非法商業活動以及非經許可張貼非校方廣告、海報、宣傳單者,除暫扣物品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在宿舍內吸煙,經多次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物品或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或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參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除沒收賭具和賭資外,分別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娛樂活動中有少量金錢交易的或非謀利性地為賭博提供條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凡用麻將、撲克或其他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雖未參與但為賭博提供賭具或場地等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為賭博提供條件并從中收取費用、聚眾賭博或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計算機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撰寫或傳播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誹謗他人人格、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利用網絡媒介制造、散布混亂言論,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帳號,危害網絡安全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如涉及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學校有權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違紀處理執行程序與解除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理,應執行下列程序:

                (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對學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1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由保衛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涉及學校治安方面的違紀行為,由保衛處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進行調查;

                3涉及學籍與考務管理方面的違紀行為,由教務處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進行調查;

                4涉及日常行為規范方面的違紀行為,由學生處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進行調查;

                5涉及公物損壞方面的違紀行為,由后勤與安保處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進行調查;

                6涉及多個二級學院學生的違紀行為和校外違紀事件,由學生處、后勤與安保處與相關二級學院進行調查。

                (二)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須對事實經過進行認定;

                (三)對學生做出校級通報批評、過失記錄及紀律處分,應當出具處理決定書或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處理決定書或處分決定書應在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在回執上簽字;如學生本人拒絕簽字,則由送達人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四)若受處分學生未在學校,由二級學院以掛號信形式將處理決定書或處分決定書按違紀學生提供的地址郵寄給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則在回執上做好記錄,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五)若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七條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自發文之日起計算。處分到期后,經本人申請,所在班級評議,所在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需根據其處分后的現實表現等情況進行討論,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初步意見,報學生處審核。解除處分的學生,處分材料不進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學生受處分期間,凡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待遇的,停發全部或部分獎、助學金,不得參加各項評優。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根據下列情形做相應處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內表現良好、能自覺遵守校規校紀者,在留校察看期滿后一個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報學生處審核,提交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可終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受處分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如果表現突出,可根據以上程序,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個月);

                (四)畢業時未按規定終止留校察看期者,不發給其畢業證書,作結業處理;

                (五)學生畢業后留校察看期滿,其所在單位證明其表現良好,本人可向學校申請終止留校察看期,學校可為其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處理、處分和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申訴與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對處理、處分決定進行申訴的權利。學生在收到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委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申委會接到書面申訴后,應在申訴受理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學生延期理由,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延長以一次為限。但涉及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不得延長。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申委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學生對申委會的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江蘇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表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29月修訂。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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