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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者:董波發布時間:2018-10-25瀏覽次數:2165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為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68號)、《江蘇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資助工作的原則

                第一條  資助困難生順利完成學業,是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有關職能部門和各二級學院都要把此項工作切實抓好。

                第二條  學校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勤工助學為主導,“獎、助、貸、勤、補、免”六位一體,教育與資助相結合的聯動助學體系。實行“有困難,先貸款,真困難,可減免”的導向政策。

                第三條  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各類受助名單在確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助工作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學院兩級管理。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領導,學生處負責全校資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制訂年度資助計劃,資助經費的統籌安排和分配,以及各類資助名單的最后審定;財務處負責資助經費的核算、發放等工作。學校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都負有加強對困難學生教育的職責。

                二級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困難學生的認定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初審。

                第五條  建立穩定的資助工作教師隊伍。各二級學院要指定專人負責困難學生的資助和教育工作。學生處負責資助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要根據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訂適合本學院的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細則,對困難學生認定、資助名額的分配和評定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并公告。


                第三章  資助經費的來源及使用

                第七條 我校學生資助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1.國家助學貸款;

                2.學校從事業收入中劃撥的專項經費;

                3.國家下撥的經費;

                4.社會或個人的捐贈。

                第八條 學校從學費收入中劃撥的資助經費,由學校每年編列其預算。助學經費要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學校有關部門及各二級學院必須將有關資助款及時發放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資助對象的認定

                參見《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以下略)

                第五章  困難學生的資助辦法

                第八條  經學校確認的困難學生可以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渠道獲得資助。具體依據《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細則》、《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及相應獎、助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九條  幫困助學措施

                1. 獎:獎學金與助學金制度

                國家財政部,教育部在各高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優秀學生。我校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同時設有院長特別獎學金,用于表彰在某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可在我校出資設立獎助學金。

                2. 助:助學金政策

                學校高度重視幫困工作,落實國家、江蘇省、南京市各項幫困助學政策,并積極爭取社會資源,加大資助力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同學做到資助全覆蓋。

                3. 貸:國家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 隨著助學貸款工作的深入開展,為了方便學生及家長辦理貸款,并在學生畢業后方便還款,國家大力支持并倡導困難學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均由國家貼息,具體辦理請學生及家長前往生源地所在銀行或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咨詢和辦理。最高可貸8000/每年,畢業后分期償還。

                4. 勤:勤工助學

                學校每年利用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發揮學校專業優勢,依托行業背景,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勤工助學活動。

                5. 補:困難補助

                學校對貧困生的資助有多種形式:根據當學年實際情況發放一至二次困難補助、伙食補貼;每年冬季,對特困生予以特殊補助;若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6. 免:減免學費

                學校本著實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則,認真做好建檔立卡家庭子女、殘疾學生及其他特困家庭學生學費減免工作。每年九月份,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學校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及學生本人表現,研究確定具體減免人數和金額。

                學校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開設“綠色通道”,對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現場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六章 困難學生在享受相關資助時要履行的義務

                第十條  困難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1.學習努力,態度端正,遵紀守法;

                2.提高修養,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勞動;

                3.獲得經濟資助后應定期向資助人匯報思想、學習、生活情況;

                4.獲得經濟資助的學生應正確使用資助款項,注意節約;

                5.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在畢業后應按時足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6.自立、自強,努力通過勤工助學、獲取獎學金等途徑改善自己的經濟條件。


                第七章 對困難學生的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及各二級學院要高度重視對受資助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資助工作與育人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咨詢、能力培養、社會實踐等教育活動,引導其繼承和發揚勤儉節約、自強自立、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正確面對困難和挫折,培養積極、健康、樂觀的人生態度,全面提高受資助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十二條 學校和各二級學院要積極開展誠信、感恩、勵志、成才、勤儉“五項教育”,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志愿者服務等活動,培養學生 “受助回報、獲獎思進、傳遞愛心、服務社會、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教育學生珍愛自己的誠信記錄,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的相關證明,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資助資格:
                 1.
                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2.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3.上一學年度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而受處分者;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復查不合格者;

                5.生活高消費,嚴重超過我院學生平均消費水平者;

                5.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或公益活動的;

                6.個人經濟困難而又不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7.家庭經濟情況已經好轉,學習、生活費用有保障的;

                8.因學習態度不端正導致上一學年度必修課程中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

                9.欠繳一年以上學費者(已辦理學費緩繳手續者除外)

                10.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應取消受資助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原則上不享受各類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各二級學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并完善本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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