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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發布者:董波發布時間:2018-10-25瀏覽次數:2159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貧困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實踐,增長才干,促進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并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助學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依法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培養能力、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學生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經商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勤工助學。學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學的,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對象為具有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籍的在校生。學院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時,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體現國家和學校對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照顧。

                第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設立“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 對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管理,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處、教務二處、財務處、后勤處、團委等部門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的專職機構,掛靠學生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辦公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校勤工助學活動;審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建立困難學生綜合情況信息庫和各部門用人情況信息庫;檢查用工部門(或個人)的用工情況;負責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發放和管理;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提供各項服務指導,配合用人部門做好崗前培訓;調解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和用工部門之間的勞務糾紛,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辦公室與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合署。

                第八條  各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學生勤工助學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服務小組),服務小組組長由各學院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兼任,并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服務小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完成辦公室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建立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檔案,儲備詳細的學生資料;按本規定的要求,對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幫助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做好院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導工作;協助用人部門做好學生崗前教育;每月給本學院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發放補助。

                第九條 辦公室指導各學院開展工作;各學院工作小組組織本院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活動情況報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校內其他各部門、團體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事先須向辦公室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在活動結束后遞交工作報表。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活動者,辦公室視具體情況報請學校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學資金來源與酬金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勤工助學資金的主要來源如下:

                1.學校從事業收入中劃撥的專項經費;

                2.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付酬標準原則上按每小時10元計酬,每月上限40工時。


                第四章  勤工助學的崗位設立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校園建設和生活服務的需要,在校內為學生設立固定和臨時性勤工助學崗位。

                1.校內固定崗位主要由各部門提供,提供崗位的單位也是用工單位。用工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填寫《部門勤工助學崗位申報表》申報用工計劃,經辦公室匯總后報勤工助學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確定。

                2.校內需安排勤工助學臨時工作的,由用工部門提前兩周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量、用工人數等列計劃報辦公室,通過后安排學生參加,并在活動結束后遞交工作報表。未予備案通過的,不予支付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自行支付。

                第十四條  固定崗位的申報審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9月份進行。

                第十五條  崗位設立要求:

                1.用工單位設立的崗位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產生沖突;

                2.學生從事的崗位要求安全,無毒、無害,學生力所能及;

                3.屬于用工部門員工的本職工作、創收勞動,學生公益勞動、專業勞動以及教學環節的勞動,不得安排勤工助學。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應以校內崗位、適合學生所學專業崗位、輕體力崗位、相對固定崗位為主。

                第十七條  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管理”的原則,用人部門應由專人負責,并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對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各部門要為學生勤工助學創造必要條件。要根據實際情況,吸納學生參加校內實驗室、機房管理等工作,使學生的勤工助學與專業學習相結合。要加大力度,選派學生承擔后勤服務、校園秩序維護等方面力所及的工作。

                第十九條  用工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勤工助學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和責任心強的老師進行指導。還需要對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質量及出勤情況進行認真檢查考核。對考核不合要求的,酌情減發報酬。辦公室每月將根據各用工部門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考核情況,發放勤工助學報酬。

                第二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強度要適中,禁止學生參加高空作業、污染嚴重、放射性強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威脅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適合學生承擔的工作。用人部門或個人必須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或介紹的校內各種勤工助學活動,有權參加校內有關部門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2.有權了解用人部門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部門的協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3.有權要求勤工助學中心協調解決與用人部門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1.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校和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每月不超過40小時);

                2.認真實踐,保質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務。

                3.學生上崗前要自覺接受用人部門的職業道德教育,同時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自覺加強品德修養,信守合同,維護學校聲譽,不得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生產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園管理。凡由個人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招聘與錄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品德行為測評優良,身心健康,自尊自重,工作責任心強,辦事踏實,能勝任所申請的勤工助學崗位要求;

                2.認真學習,上學年無不及格成績;

                3.遵守校紀校規,上學年內未受紀律處分;

                4.生活簡樸,無抽煙、酗酒或其他與本人經濟條件不相稱的消費情況;

                5.上學年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未被用人部門考核為“差”記錄的;

                6.未有學校安排勤工助學崗位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記錄。

                第二十四條  為了體現勤工助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9月份,辦公室將用工部門的招聘崗位名稱、用工人數、職責范圍、勞動時間、勞動報酬、招聘條件、招聘時間等情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面向全體學生發布。由學生自愿報名。用人部門從報名學生中選擇。

                第二十五條  用工部門在錄用時應根據用工需要、學生個人自愿、貧困生優先的原則錄用,對某些技術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專業的,貧困生中無人勝任的崗位,用工部門應與勤工助學辦公室協商,可適當考慮其他同學參加。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服務小組應積極協助、支持辦公室和用工部門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薦關,確保特殊困難、急需資助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貧困生優先上崗。

                第二十七條  用工部門須及時將錄用學生名單及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報辦公室審核備案。未經勤工助學辦公室同意而上崗的學生,學校不予支付勞動報酬,由用工部門自行支付。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證學生有足夠的學習時間,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在節、假日和課余時間進行,原則上每周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不超過10小時。

                第二十九條  每位學生原則上只能做一份勤工助學工作,已有固定崗位的學生不能再競聘或申請其它崗位。已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崗位工作的學生,只準保留其中一個崗位,并按一個崗位發放勤工助學報酬。

                第三十條  因故不能繼續上崗的學生,應提前兩周以書面形式告知用工單位,經用工部門同意后方可離崗,并報勤工助學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崗位采取年度與學期相結合聘任、審核的原則,用工期間,如無重大失職行為,中途不解聘。如有特殊情況崗位需要變動,須經用工部門與辦公室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已安排勤工助學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予核發勤工助學報酬,終止其工作,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1.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工作質量差、無故缺勤

                2.不服從用工單位合理安排及管理;

                3.未經批準,私自調換、轉讓崗位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受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

                5.學習不努力,期末考試出現不及格課程;

                6.領取勤工助學補助后大吃大喝,請客送禮,鋪張浪費;

                7.未書面申請并經學院批準緩交而拖欠學費。

                8.抽煙、酗酒或其他不良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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