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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于轉發《南京市關于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發布者:陳乃鴻發布時間:2020-02-07瀏覽次數:1811

                各部門、全體師生:

                現將《南京市關于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黨政辦公室

                2020126


                南京市關于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及江蘇省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積極響應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切實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賓館、飯館、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舞廳、音樂廳;

                ()體育場()、游泳場()、公園、非封閉景區,如夫子廟等人群密集區;

                ()商場()、書店;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實施要求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后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

                 

                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0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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