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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評選辦法

                發布者:孫維佳發布時間:2021-10-29瀏覽次數:1942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評選辦法

                為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綜合素質的提高,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細則》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的評選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普通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第二條 畢業班學生評選時間為每年五月份,非畢業班學生評選時間為每年十月份啟動,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完成后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的評優種類為:1、三好學生;2、三好學生標兵;3、優秀學生干部;4、優秀畢業生;5、專項標兵。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三好學生”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嚴格要求自己,能夠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養、為人正直、作風正派、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熱愛勞動、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得到同學好評。

                2、綜合素質測評等級為優秀,其中德育成績和體質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

                3、學習勤奮刻苦,學習成績優秀,本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學年加權平均成績=∑(課程成績X課程學分)÷∑ (本學年課程學分),下同)排名在班級前20%,且單科成績不低于 70分。

                4、有良好的個人生活習慣,身心健康,積極參加校、學院、班組織的各項文體活動,并能起組織和帶頭作用。

                第五條 “三好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評比三好學生條件中第124條要求;

                2、學習勤奮刻苦,學習成績優異,本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85分(含85分)以上,且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

                3、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有突出成績者可破格推薦。

                第六條 “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條件:

                1、符合評比三好學生條件中第14條要求;

                2、學習勤奮刻苦,學習成績優良,本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班級前10%,無補考或重修科目;

                3、擔任校、學院、班級學生干部,在學生中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熱心社會工作、以身作則、積極主動、責任心強、有創新精神、工作成績突出、得到老師和同學的認可;

                4、綜合素質測評等級為良好以上(含),其中德育成績和體質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

                5、所在寢室被評為文明寢室。

                第七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條件:

                1、在校期間各學年平均成績優良,無補考或重修科目,表 現突出,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

                2、曾至少獲得過兩次以上校級榮譽稱號或非校園文化活動 類獎項;

                3、在校期間綜合素質測評平均成績優秀;

                4、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有突出成績或在某個方面對學校做出過特殊貢獻者或在實習期間表現特別突出或在創新、創業、創優方面卓有成效的可破格推薦;

                5、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的學生,一律不得評為優秀畢業生。

                第八條 專項標兵評選條件:

                1、道德風尚標兵

                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或在感恩、誠信、見義勇為等方面表現突出、事跡具有典型性(經認定后),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合格、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的學生,授予道德風尚標兵榮譽稱號。

                2、校園文化活動標兵

                在市級及以上大學生文化藝術展演、書法、美術、攝影、演講、體育等專項比賽中取得突出成績,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合格、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的學生,授予校園文化活動標兵榮譽稱號。

                3、創新創業標兵

                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無不良社會反映。具有創業創新精神和爭先創優意識,創業創新業績顯著,富有發展潛力,典型事跡對在校大學生具有引領示范作用。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合格、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的學生,授予創新創業標兵榮譽稱號。

                4、技術技能標兵

                評定學年必修課無不及格(不含補考)且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良好以上的學生,獲得經教務處認定的校級以上(不含校級)比賽三等獎(含)以上,授予技術技能標兵榮譽稱號。

                第三章 評選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  “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專項標兵的評選程序

                1、學生個人申報或小組推薦。

                2、班級進行民主評選或無記名投票,班委、輔導員(班主任)做出鑒定。

                3、學院(辦學點)黨總支或評選工作組初審并公示,公示5天。

                4、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5、學生處在各校區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行文。

                第十條 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學院(辦學點)黨總支(黨組織)成立評選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各項評選工作。各班級成立由輔導員(班主任)、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習委員、2-3名同學等組成的評選小組,負責本班級的評選工作。評選過程要廣泛聽取意見,把好質量關,保證公正、公平、公開,評選出真正起表率作用的先進個人。

                第十一條 各學院(辦學點)要嚴格按照規定比例進行評選。

                “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總數不得超過參加評選人數的20%,其中三好學生標兵2%, “三好學生占15%, “優秀學生干部占3%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比例按畢業生人數的5%分班計算。專項標兵須有相應事跡材料,審核通過后方可獲得。不符合條件的可空缺。

                第十二條 各學院(辦學點)報送材料時,需交報名表一式兩份,要認真、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如審批時查到不實信息,將取消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三條 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的推薦評選名單在校級先進個人名單中產生,具體辦法詳見《南京城市職業學院省級先進個人、先進班集體評選辦法》。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凡被評為“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專項標兵的同學,均由學校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獲獎個人的審批材料須裝入學生檔案,并可根據《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相關獎學金。

                第十五條 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中可按相關規定加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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